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草案)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组织、团结全市广大书法爱好者进行书法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艺术事业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团体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团结广大书法爱好者,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良传统,积极开展书学理论研究与艺术创作。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在本团体内设立党的组织,支持党的组织在本团体中发展党员、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团体是威海市文登鐕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市文联、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文登区社会组织孵化园)。 第一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开展书法理论研讨、笔会、作品展览等活动。 (二) 组织参加国家、省级、市级书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组织参与全市、区文化交流活动。 (四) 加强与海外书法界的联系和文化交流,增进国际间的友谊,共同发展书法艺术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理想文化素质,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威海居民可提出入会申请: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书协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报主席团成员审核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三)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五)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六)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形象; (三) 积极参与并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听从分配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及违法乱纪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级协会推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由主席团研究确定,并根据情况确定特邀代表。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处成员、副秘书长。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审查批准并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任职。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本协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规定;协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所以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处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或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审查批准并经文登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审查批准并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批准登记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和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审查批准,并报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威海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威海市文登区文联和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需经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威海市文登区书法家协会简称为“文登书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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